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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908622号“三尤豪健”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6:37:1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4179号
申请人: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腾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江西三王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7日对第52908622号“三尤豪健”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9642914号“三九健康 SANJIU HEALTH 999及图”商标、第9642913号“三九医药 999”商标、第15961982号“三九医药 999”商标、第16258462号“三九绿宝”商标、第16446988号“三九医药 999”商标、第16258464号“三九本草坊”商标、第20848893号“三九商道”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3、争议商标是以欺骗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注册。4、申请人的“999”商标在药品和人用药商品上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模仿和攀附。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行业排名及所获荣誉等证明;
2、申请人“999”所获得的相关荣誉及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证据;
3、申请人广告审计报告及部分广告证明;
4、申请人经济指示及部分销售合同、发票;
5、申请人系列产品获奖情况;
6、三九大事记及三九子公司信息;
7、被申请人侵权证据;
8、在先异议决定书及无效宣告裁定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2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七的注册申请日及核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牙科设备、医用垫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至七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均处于商标权专用期限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3、2013年12月,申请人的“999”商标被我局认定为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该项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为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口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口罩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三尤”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的显著识别文字“三九”在文字组成及视觉效果上均相近。同时由我局查明的事实3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的“999”商标在人用药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申请人的评审请求已得到支持。因此,我局无需再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故申请人的该部分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吕美兰
2023年07月26日
信息标签:三尤豪健 商标 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