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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386163号“Go Go SQUEEZ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6:38:08关于第38386163号“Go Go SQUEEZE”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3779号
申请人:梦宝果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商专永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姚月娥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8日对第38386163号“Go Go SQUEEZ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国际注册第1063459号、第22781135号、第28528575号、第29338881号、第30161149号“GOGO SQUEEZ”商标、第17195705号、第17195766号“挤益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极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损害了申请人的权益。二、经过申请人多年来在中国以及美国、加拿大、欧洲等多个国家地区的使用,“GOGO SQUEEZ”商标已经在中国相关公众及世界其他国家地区公众中建立起一定的知名度。三、被申请人除了在第5类商品上注册争议商标,还在第29类、第30类商品上注册申请了多件“GOGO SQUEEZ”商标,且均未实际使用。此外被申请人还抢注了其他多个国外婴幼儿食品、用品品牌,如“TheraBreath”商标、“Baby GOURMET”商标、“Sappo Hill”商标、“Molly's Sud"s”商标等,同时,被申请人还曾试图将争议商标高价转让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大量囤积商标、高价转让谋取不当得利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市场秩序。四、经查询,除了本案申请人、申请人关联公司(MOM)及申请人的中国代理商(江苏小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外,注册申请“GOGO SQUEEZ”等商标的仅有被申请人、张妮。而张妮申请商标的代理机构为北京太和元一商标代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的第27168606号“Go Go SQUEEZ”商标注册申请时的代理机构亦为北京太和元一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上述情形难谓巧合,这一系列商标都是上述代理机构借助被申请人与张妮的名义注册的,实际是商标代理机构的抢注行为。加之,申请人经过调查发现,北京太和元一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北京太和元一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均已被注销。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简介及翻译;
2、妈姆公司许可梦果鲜在中国、北美、欧盟等多个国家地区使用GOGO SQUEEZ商标的合同及其中文翻译;
3、2018年网络文章关于申请人“GOGO SQUEEZ”品牌与美国迪士尼乐园活动合作、美国奥斯卡颁奖典礼的赞助商等的报道;
4、申请人“GOGO SQUEEZ”品牌产品通过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在中国销售的截图;
5、申请人2012年在上海OLE高端超市销售GOGO SQUEEZ果泥产品的照片;
6、申请人2012年到2017年在中国销售GOGO SQUEEZ果泥产品的包装照片;
7、申请人在中国香港、欧盟、美国、加拿大、以色列等国家注册GOGO SQUEEZ商标证明及其中文翻译;
8、被申请人多次注册申请属于他人的Baby GOURMET商标;
9、被申请人抢注的商标对应的真正的国外品牌及产品等相关信息、网络文章报道等;
10、北京太和元一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及其第33类、第25类商品上注册申请的商标信息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3年2月6日通过第1826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23日提出注册商标,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婴儿尿布等商品上。该商标有效专用期至2030年8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至七均为申请人所有,其中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六、七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得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二至五的申请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其获得初步审定日均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均核定使用在第29类牛奶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四、七均核定使用在第30类布丁等商品上。以上商标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至我局审理时,被申请人共注册申请了25件商标,主要集中在第3类、第5类、第29类、第30类商品上,其中大多商标与他人在婴儿食品、洗护用品等相关商品领域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相同,如“TheraBreath”、“Baby GOURMET”、“Sappo Hill”、“Woody's”、“Molly's Suds”等。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的精神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牛奶等商品在销售对象、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区别,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人用药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第三,本案中,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案外人张妮与北京太和元一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故尚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在申请注册时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
第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争议商标标识与申请人在先注册使用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标识完全相同,难谓巧合,且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其他6件“Go Go SQUEEZE”商标。加之由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名下的25件商标,主要集中在第3类、第5类、第29类、第30类商品上,其中大多商标与他人在婴儿食品、洗护用品等相关商品领域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相同,如“TheraBreath”、“Baby GOURMET”、“Sappo Hill”、“Woody's”、“Molly's Suds”等。被申请人对其商标来源无合理解释,亦未对其注册行为或名下商标的使用情况意图进行说明或举证,故足以认定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复制、抄袭他人较强显著性商标的主观故意,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以其他不正当手段” 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申请人其他主张,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任航
尤丽丽
2023年07月28日
信息标签:Go Go SQUEEZE 商标 梦宝果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