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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535167号“佳亿中信JIAI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6:37:5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9663号
申请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四川省佳亿中信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9日对第18535167号“佳亿中信JIAI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837833号“中信”商标、第7792803号“中信”商标、第4121820号“中信泰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注册在金融服务上的第847836号“中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摹仿,易误导公众,使申请人利益受损。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中信”高度近似,是对申请人在先商号权的侵犯。四、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知名商标的恶意抢注,被申请人的行为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市场秩序。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并对本案与申请人申请的第18535167号(第20类、第35类)无效宣告案并案审理。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1986年年报节选;2、申请人公司章程及相关文件;3、申请人简介及发展进程、名称变更证明;4、申请人画刊、其“中信”、“CITIC”商标注册情况;5、相关裁定书、判决书;6、申请人与与子公司签订的许可协议、相关业务介绍、年报;7、相关报道、所获荣誉、推荐函;8、申请人“中信”商标受保护记录、参展照片、广告宣传资料;9、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10、其它相关证据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2月7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18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0类纸张加工、剥制加工等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其中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0类纸张装饰、能源生产等服务上,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在第36类融分析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包含文字“中信”,易使消费者产生关联联想,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纸张加工、剥制加工、印刷”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纸张装饰、皮革加工、印刷”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基于申请人在先商标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本案不再对申请人主张的引证商标四是否已为公众所熟知进行评述,亦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的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在认定争议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争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者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尚无充分的证据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的情形。
另,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还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请求缺乏充分的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亦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汤茜
庞敏
2023年07月21日
信息标签:佳亿中信JIAIY 商标 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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