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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6622968号“MAT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6:40:02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389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理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622968号“MAT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74325号决定,于2022年12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认为,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2019年3月30日至2022年3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公司名下的MATE品牌是知名的车载智能设备,产品自上市以来便受到消费者的喜爱。申请人在中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人名下的商标、产品及服务在网络上被广泛宣传和报导。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2019年销售合同;
2、申请人2020年2月29日销售合同;
3、申请人2020年3月28日销售合同;
4、申请人MATE网上报道。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有效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故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综上,被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为:一、申请人主要的经营范围是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商品销售及汽车销售后续的服务,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汽车售后服务不仅仅局限于硬件设备的维护,同时新能源汽车的软件设备即系统同样属于汽车售后服务中的重要环节之一。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全部核定服务进行了持续、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5、Mate产品图片;
6、包装采购订单及发票;
7、配件采购订单及发票;
8、维修中心配件签收单。
经审理查明:
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9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车辆性能检测等服务上。该商标有效专用期至2029年2月13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三年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车辆性能检测”等全部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销售合同,仅有合同没有对应发票予以佐证,不能证明其已实际履行,且体现的服务不是复审商标核定服务;证据4申请人MATE网上报道,体现的商标为“NOMI HALO”、“NOMI MATE”等商标,且申请人在第42类服务上已注册了上述商标,故不能证明是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5-8形成时间均不在三年指定期间,且不是对核定服务的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9年3月30日至2022年3月29日期间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任航
尤丽丽
2023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