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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8270367号“翼起飞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6:40:33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48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陈慧珍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永安世达科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270367号“翼起飞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67977号决定,于2022年10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陈慧珍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28270367号第41类“翼起飞”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28270367号第41类“翼起飞”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撤三阶段因执行防控规定足不出户,不能及时提供证据,现补充提交证据。申请人请求UI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2019年授权在公司www.maituedu.con官网宣传的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12月22日在第25类“艺术展览;娱乐服务;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1月28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止于2029年1月27日。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9年1月30日至2022年1月29日(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在“艺术展览;娱乐服务;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等所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
本案复审商标的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商标法》的施行时间2019年11月1日,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依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认为,申请人仅提交了其授权公司网站宣传的网站名称、备案信息及网站链接,但我局经登录该网站,显示内容为“网站暂时无法访问”。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艺术展览;娱乐服务;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肖琦
赵秀辉
邢妍
2023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