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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896509号“田先彩”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6:40:2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0870号
申请人:田先彩 委托代理人:北京海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三峡世纪传媒(湖北)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5日对第56896509号“田先彩”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田先彩是全国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主任、全国知名中医、副主任中医师、甲级学科带头人、全球执照中医师协会会员、国际华佗医药研究会会员、当代医学家学会副会长,是享誉全国的骨伤科名医。申请人在国内外发表多篇论文并参编多部医学著作,多篇论文获“国际金奖”。申请人多次赴西欧参加大型网络会诊、学术交流,被国际互联网中国保健科学技术学会评为世界名医。申请人从医多年,在全国及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在药类产品上,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姓名权。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于湖南省,依据申请人田先彩医师的高超医术、网络媒体的专项报道,被申请人不可能不知道申请人的存在以及在医学界的知名度,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田先彩医师百度百科介绍、百度搜索页面;
2、《田先彩传奇》封面及目录展示;
3、田先彩医师的相关媒体报道。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5类抗菌剂、补药等商品上,于2022年1月7日获准注册。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姓名权”是《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应当予以保护的在先权利之一,适用该条款对在先姓名权予以保护不仅要求是在世自然人的姓名,而且要求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可能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标与在先姓名权人具有关联,从而可能对在先姓名权造成损害;而要形成这种关联并可能对在先姓名权造成损害的情形,通常要求该在先姓名权人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和较高的社会知名度。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田先彩已经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争议商标“田先彩”与申请人姓名完全相同,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授权,将与申请人中文姓名相同的文字申请注册为商标,其注册客观上利用了申请人的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注册使用在第5类抗菌剂、补药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联想,认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存在某种商业联系,从而对申请人的姓名可能造成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姓名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另,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付泽宇
王曌伟
2023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