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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109876号“虾米其XIAMIQI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6:43:58关于第58109876号“虾米其XIAMIQI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6024号
申请人:米其林集团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江粲 委托代理人:金华时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9日对第58109876号“虾米其XIAMIQ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全球知名的轮胎生产商,其注册和使用在第12类轮胎商品上的“米其林”、“MICHELIN”商标经持续宣传使用,享有极高知名度,曾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明显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米其林”的抄袭和摹仿。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9099098号“米其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人于同一天申请注册多个“蟹米其”和“虾米其”商标,名下多枚商标在商标交易平台进行售卖,不具有实际使用目的。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误导相关公众并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扰乱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商标受保护记录;2、申请人简介;3、媒体报道;4、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5、审计报告、广告宣传情况;6、国家图书馆出具的关于“米其林”、“MICHELIN”的媒体报道材料;7、相关裁定及判决;8、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人商标售卖信息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后被申请人领取了答辩材料。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存在巨大区别,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是以使用为目的,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自主创意,并未抄袭申请人引证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具有恶意。申请人无效理由中所举案例和本案无关。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其无效宣告申请理由及请求基本一致,我局不予赘述。
申请人又补充提交了以下证据:相关裁定书。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30日提交注册申请,并于2022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有“CARBEE”、“周禧友ZHOUXIYOU及图”、“麦曲力Mctrolli及图”、“TURNSOLE及图”、“参今良CANJINLIANG及图”等47件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性,属于相同类似或密切关联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基于申请人在先商标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相近。且由我局查明事实3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8可知,被申请人名下包括本案争议商标在内的“CARBEE”、“周禧友ZHOUXIYOU及图”、“麦曲力Mctrolli及图”、“TURNSOLE及图”、“参今良CANJINLIANG及图”等商标均在权大师网站出售转让,明显没有真实使用的意图。被申请人此种囤积商标、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注册商标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情形。
另,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性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不再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汤茜
庞敏
2023年07月31日
信息标签:虾米其XIAMIQI及图 商标 米其林集团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