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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788523号“HERTZK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6:47:0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328号
申请人:唯爱毛皮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昆山市巴城镇美吉诺百货贸易商行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6日对第50788523号“HERTZK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HERTZKO”是申请人自A1普罗经营公司受让的,由A1普罗经营公司独创并在先使用的宠物用具品牌,具有极强的显著性。经过长期、持续、广泛的宣传和使用,“HERTZKO”商标已在国内外消费者中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使用在先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抢注。三、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大部分商标皆是对不同权利人名下具有强显著性的商标的复制摹仿,具有不正当性,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来源产生误认,扰乱市场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多国“HERTZKO”商标列表及注册证;2、亚马逊、淘宝、天猫销售HERTZKO品牌产品截图;3、苏州酷迪贸易有限公司、合力天启有限公司为A1普罗出具的生产证明及发票、物流货运单、商业文件;4、桑能集团有限公司与A1普罗协商HERTZKO品牌样品的邮件、发票、物流货运单;5、“HERTZKO”品牌产品相关报道;6、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及原权利人官网截图;7、苏州索诺福商贸有限公司及芜湖大咖日用品销售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截图;8、第41822811号“HERTZKO”商标转让核准通知;9、在先案例。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8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6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8类“手动的手工具;杀虫剂用喷洒器;指甲锉;指甲刀;修指甲成套工具;斧;手动打气筒;镊子;剪刀;塑料制匙、餐叉和餐刀”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2年1月13日。
2、被申请人名下共计30余枚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先后申请注册了第60284843号“MOSFIATA”、第59977868号“UNEEQBABY”、第59412689号“ECLIPTEK”、第59416862号“SILEGO”、第52979615号“VIPERNAKE”、第51988196号“BESSENTIALS”、第51331016号“SHAPLEY'S”、第50468134号“BUBBLE PLEASURE”、第48941944号“奥焦雷”(已于2021年5月6日转让至昆山市巴城镇门迪哥贸易经营部)等多件商标,其中“MOSFIATA”为美国家庭和厨房家居品牌;“UNEEQBABY”为意大利恒温水壶品牌;“ECLIPTEK”品牌从事快速周转可编程晶体和MEMS振荡器器件;“SILEGO”成立于2001年,总部位于美国加州圣塔克莱拉市;“VIPERNAKE”是一家致力于天然化妆品的德国公司;“BESSENTIALS”生产全系列的天然产品-润唇膏、肥皂等的美国公司;“SHAPLEY'S”是为马匹提供高级美容产品的品牌;“BUBBLE PLEASURE”为美国安抚奶嘴品牌;“奥焦雷”是俄罗斯黑巧克力品牌。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是对申请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但申请人提交的发票、货运单及相关报道等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在手动的手工具等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依据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被申请人名下共计30余件商标,如“MOSFIATA”、 “UNEEQBABY”、 “ECLIPTEK”、 “SILEGO”、 “VIPERNAKE”、 “BESSENTIALS”、 “SHAPLEY'S”、 “BUBBLE PLEASURE”、 “奥焦雷”均与国外家庭和厨房家居、水壶、化妆品等相关或行业品牌相同或相近,被申请人未能就其商标来源、使用意图作出说明。据此,可以认定被申请人注册使用争议商标是采取不正当手段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商标,其注册行为违反诚信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同时也会对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产生负面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7月26日
信息标签:HERTZKO 商标 唯爱毛皮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