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29888435号“福强先生 FUQIANG.MR FQH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6:48:29FQH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328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黄福强 委托代理人:西安智义信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9888435号“福强先生 FUQIANG.MR FQH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8450号决定,于2022年10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产品照片、网络宣传截图、荣誉证书、营业执照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饮食疗法用或医用谷类加工副产品”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29888435号第5类“福强先生 FUQIANG.MR FQH及图”注册商标,原第29888435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在适用产品上使用印刷复审商标标志,在其线上线下同时都在持续使用复审商标,在经营过程中随处可见对复审商标的宣传使用和推广,并被地方政府予以嘉奖报道。综上,请求对被申请人恶意提出撤销的行为不予支持,对复审商标在第5类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
1、商标档案、企业介绍、宣传横幅。
2、产品包装、社交软件品牌账号产品宣传截图;
3、参加社会公益和抗疫事迹;
4、所获荣誉。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撤三阶段提交的有关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复印件形式),经审查,包含于上述证据内容,不再赘述。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03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经我局注册审理于2019年01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饮食疗法用或医用谷类加工副产品;人用药;中药成药;人参;枸杞;中药材;阿胶(中药材);婴儿食品;营养补充剂;净化剂”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自2019年01月28日至 2029年01月27日。复审商标在“饮食疗法用或医用谷类加工副产品;人用药;中药成药;人参;枸杞;中药材;阿胶(中药材);净化剂”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9089号决定书中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2、被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2日向我局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鉴于复审商标在“饮食疗法用或医用谷类加工副产品;人用药;中药成药;人参;枸杞;中药材;阿胶(中药材);净化剂”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我局依法撤销,故本案不再对上述商品进行审理,予以结案。本案复审商品审理范围为 “婴儿食品;营养补充剂” (以下称复审商品)。申请人应向我局提交其在2019年02月22日至2022年02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涉及的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9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或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具体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4中的企业介绍、公益活动、所获荣誉等内容均与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情况无关。证据2中产品图片、网络宣传截图属于自制证据,产品图片中虽然体现了“南瓜花蜂蜜”商品,但并未显示该证据形成时间及提供商品的主体;网络宣传截图证据未体现复审商品,无法证明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业性使用,证明力较弱,均不能有效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三年期限内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情况。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雷蕾
田淑芹
王阳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福强先生 FUQIANG.MR FQH及图 商标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8419300号“柳湾茶社LIU WAN CHA SH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49602号“印象市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748692号“转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14081号“云农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81791号“玖恒臻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87143号“Homie Ma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91537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0800号“CAT'S RO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231288号“彩卷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4102560号“东方灵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