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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6836905号“现代”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6:48:15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864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荣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836905号“现代”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0930号决定,于2022年10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交其在2019年03月22日至2022年03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书、产品照片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挂锁”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26836905号第6类“现代”注册商标,原第26836905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现代”是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品牌,经过申请人近数十年的品牌树立与营销,已具有一一对应关系,成立消费者熟知品牌。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一直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具体证据材料正在整理收集中,将在三个月后提交补充证据。
申请人在复审阶段的规定期限内并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审查阶段提交的主要证据:1、被许可人营业执照及授权书;2、产品照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挂锁”等商品上。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能说明商标的授权情况,被授权使用人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还需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证据2为自制证据,不能显示客观形成时间,缺乏证明力。故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萍
汤茜
2023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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