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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731287号“RICTA SKATEBORD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6:49:10关于第48731287号“RICTA SKATEBORDS”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8646号
申请人:恩奇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永康市逆袭者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18日对第48731287号“RICTA SKATEBORD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世界知名的滑板类产品供应商,也是滑板领域的先驱者和开拓者,是“RICTA WHEEL DYNAMICS”商标的真正所有人。“RICTA”是世界知名的滑板轮品牌,有滑板“轮王”之称。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在第28类商品上的第6169400号“RICTA WHEEL DYNAMIC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三、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出于搭便车的主观恶意,其注册或使用将会淡化申请人的驰名商标,误导相关公众,损害消费者和申请人的利益,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并且,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抄袭和摹仿了其他多个知名品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相关介绍、商标列表、商品销售截图、分销合同、授权合同、许可协议、商品照片、网络宣传情况;被申请人商标列表、相关案例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6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4月7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7类“滑轮;滚柱轴承”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的申请注册日及初步审定公告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核定使用在第28类“滑板(玩具);滑雪板”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尚在专用权期限内,权利人为本案申请人。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了49件商标,包括 “RICTA SKATEBORDS”、“SANTA CRUZ”、“TRAVIS SCOTT”、“TEAM THUNDER”等商标,多件商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或宣告无效。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申请人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酿造机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滑板”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酿造机器;轴承(机器部件)”等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人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未注册商标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RICTA WHEEL DYNAMICS”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同时我局查明事实3表明,被申请人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SANTA CRUZ”、“TRAVIS SCOTT”、“TEAM THUNDER”等多件商标,上述商标均与知名滑板品牌或滑板选手名字相同或近似,多件商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或宣告无效。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被申请人上述注册行为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该类抢注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
另,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进行审理。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牛嘉
王钒
2023年07月26日
信息标签:RICTA SKATEBORDS 商标 恩奇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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