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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8862654号“西域狼”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6:51:42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069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开鲁县凤凰金银珠宝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862654号“西域狼”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6101号决定,于2022年09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6101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其在2019年2月16日至2022年2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授权书;
2、经销授权协议、营业执照及销售发票、销货单、转账明细、银行电子回单;
3、印刷包装销售合同及发票;
4、商品检测报告;
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申请人提交主要证据有:
5、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6、企业简介;
7、产品设计图及产品照片、店铺照片;
8、产品销售合同及销货单。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1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2年2月16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1、5商标授权书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仅可以证明复审商标的授权许可情况,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3、4为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进入流通市场前所做的准备工作,并不能证明商品已实际进入流通市场进行销售。证据2中显示有复审商标文字的部分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证,上述发票均显示“查无此票”,真实性存疑,我局不予采信。证据2中其他销售发票均未显示有复审商标标识,无法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2中的经销授权协议、营业执照、销货单、转账明细、银行电子回单以及证据8产品销售合同、销货单在无有效发票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证明上述合同确已履行。证据6企业简介、证据7产品设计图及产品照片、店铺照片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在无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确已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基本证据链,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白酒等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王燕
牛敏
2023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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