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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908593号“CURBLE ABLU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6:58:38关于第42908593号“CURBLE ABLUE”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42308号重审第0000004637号
申请人:李明郁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京近织纺织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42308号《关于第42908593号“CURBLE ABLU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488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被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111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根据李明郁提交的授权书、电子邮件往来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南京近织纺织品有限公司(简称近织公司)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即作为李明郁“CURBLE”、“CURBLE ABLUE”品牌护腰矫姿坐垫商品在中国的经销商,因此可以认定近织公司系李明郁具有销售代理关系意义上的代理人、代表人。
李明郁虽向近织公司出具了授权书,但在李明郁未明确作出同意近织公司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不能据此认定其授权近织公司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因此,近织公司系未经授权申请注册争议商标。
近织公司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对于李明郁在护腰矫姿坐垫商品上使用“CURBLE”、“CURBLE ABLUE”标志,主观上为明知状态。同时,争议商标“CURBLE ABLUE”与李明郁的“CURBLE”、“CURBLE ABLUE”标志高度近似,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座椅;椅子;躺椅;椅垫;软垫;草垫”商品与护腰矫姿坐垫商品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存在较大重合,属于关联度较高的商品。因此,近织公司在与李明郁形成代理代表关系后,未经李明郁授权,在上述商品上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应予无效宣告。原审法院对此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原审法院的其他认定并无不当,且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申请人提交的授权书、电子邮件往来等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CURBLE”、“CURBLE ABLUE”品牌护腰矫姿坐垫商品在中国的经销商,其理应知晓申请人“CURBLE”、“CURBLE ABLUE”品牌的护腰矫姿坐垫商品。同时,争议商标与申请人“CURBLE”、“CURBLE ABLUE”标志高度近似,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座椅;椅子;躺椅;椅垫;软垫;草垫”商品与护腰矫姿坐垫商品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存在较大重合,属于关联度较高的商品。故被申请人在与申请人形成代理代表关系后,未经申请人授权,在上述商品上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应予无效宣告。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家具;座椅;椅子;躺椅;椅垫;软垫;草垫”商品以外的商品,在功能、用途上与矫正坐姿坐垫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除“家具;座椅;椅子;躺椅;椅垫;软垫;草垫”商品以外的商品上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本案中,首先,申请人未明确其享有除商标权外的何种在先权利,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申请人在先权利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其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未注册商标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另,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等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家具;座椅;椅子;躺椅;椅垫;软垫;草垫”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牛嘉
王钒
2023年07月26日
信息标签:CURBLE ABLUE 商标 李明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