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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519630号“泖汇”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6:58:5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172964号重审第0000004633号
申请人:上海泖汇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一百分知识产权服务成都有限公司 申请人:青岛泖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172964号《关于第38519630号“泖汇”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字第1335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在第38519630号“泖汇”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已将具有较高显著性的“泖汇”、“泖汇实业”作为商业标志使用在“蒸汽发生器、蒸汽熨斗”等商品上,其销售范围包括湖南、浙江、江苏、河北、重庆、吉林等地区,具有一定的影响。被申请人在“烫平机(皮革工业用);皮革修整机;熨衣机”等与“蒸汽发生器、蒸汽熨斗”等商品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相同的商品上,申请注册的争议商标与前述商业标志完全相同,难谓巧合,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被申请人注册的第38522860号商标注册证显示,商标图案与申请人使用证据中显示的图案高度近似,更加证明其主观恶意。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院不予支持。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人在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申请人已将具有较高显著性的“泖汇”、“泖汇实业”作为商业标志使用在“蒸汽发生器、蒸汽熨斗”等商品上,其销售范围包括湖南、浙江、江苏、河北、重庆、吉林等地区,具有一定的影响。被申请人在“烫平机(皮革工业用);皮革修整机;熨衣机;纺织品用便携式旋转蒸汽熨压机”与“蒸汽发生器、蒸汽熨斗”等商品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相同或相近的商品上,申请注册的争议商标与前述商业标志完全相同,难谓巧合,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另,被申请人还抢注了申请人使用的图形商标,更加证明了被申请人具有主观恶意。综上,争议商标在“烫平机(皮革工业用);皮革修整机;熨衣机;纺织品用便携式旋转蒸汽熨压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烫平机(皮革工业用);皮革修整机;熨衣机;纺织品用便携式旋转蒸汽熨压机”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王超
黄许丽
2023年07月31日
信息标签:泖汇 商标 上海泖汇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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