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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285974号“JACK DADI'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6:59:05关于第42285974号“JACK DADI'S”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6038号
申请人:杰克丹尼尔持有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孖士打(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柳广利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9日对第42285974号“JACK DADI'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347143号“JACK”商标、第541322号“JACK DANIEL'S”商标、第1651561号“JACK DANIEL'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541322号“JACK DANIEL'S”驰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11147号“杰克丹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驰名商标的恶意摹仿。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四、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具有明显抄袭和摹仿的而故意,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质量、来源产生误认,具有不良社会影响,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相关排行榜;2、申请人公司常任董事的法律声明及翻译;3、相关网站上关于“杰克丹尼”威士忌酒品的介绍;4、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5、相关公司报告;6、销售协议;7、进口报关单、提单、使用报告;8、产品标签、宣传手册、运营合同、广告宣传资料、相关报道等;9、相关裁定书;10、申请人公司注册文件及翻译;11、相关公司档案信息;12、被申请人关联公司淘宝店铺部分内容;13、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档案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2日申请注册,并于2020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鸡尾酒;利口酒等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威士忌酒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鸡尾酒;利口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威士忌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基于申请人在先商标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本案不再对申请人主张的引证商标四、五是否已为公众所熟知进行评述,亦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的情形。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在认定争议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争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者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尚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尚无充分的证据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的情形。
四、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
另,鉴于我局已经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并给予以相应的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申请人还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汤茜
庞敏
2023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