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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263812号“好当家”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7:01:34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46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付建军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创商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和协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263812号“好当家”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43841号决定,于2022年09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并未提交其在2018年12月06日至2021年12月05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复审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地使用,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以下证据(光盘):
1、申请人许可山东尚乐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人)使用复审商标的授权书;
2、店面图片、外墙及电梯广告图片;
3、产品图片、微信聊天截图、软件截图、收据;
4、软件销售服务合同、销货清单及发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2宣传图片无法确认证据形成时间,不能认定为复审期间内使用的证据。证据3多为微信聊天截图、其真实性存疑,其中少有的涉及商标名称的聊天记录产生时间亦不在复审期间内。申请人的行为属于对他人提供软件相关服务,而非销售“电脑软件(录制好的)”等商品。故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我局于2023年4月23日向申请人寄送《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2年8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3年10月7日在第9类“电脑软件(录制好的)”等商品上经我局核准注册。至本案审理之时,该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 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的复审期间是2018年12月06日至2021年12月05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本案中,证据1仅能证明被许可人有复审商标使用权,需要结合被许可人对产品的销出行为认定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2店面图片、外墙及电梯广告图片为自制证据,其真实性无法确定,证明力较弱,且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内的使用。证据3产品图片、微信聊天截图、软件截图、收据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若无其他证明,无法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
证据4临沂卓品商贸有限公司与被许可人于2020年12月16日签订的《好当家软件销售服务合同书》显示被许可人向临沂卓品商贸有限公司提供“好当家软件电商版”商品,并负责咨询、实施,软件价格23600元,并有销货清单和发票代码为3700194130、发票号码为53239448号的发票予以佐证。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许可使用人于复审期间内在软件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其实际使用的软件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电脑软件(录制好的)等全部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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