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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0076275号“东方便利ORIENTAL CONVENIENCE STOR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7:01:44关于第10076275号“东方便利ORIENTAL
CONVENIENCE STOR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827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海南东信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一商标事务所&type=6&state=&class_id=&page=1" >海南第一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0076275号“东方便利ORIENTAL CONVENIENCE STOR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8561号决定,于2023年01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8561号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2019年05月06日至2022年05月0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注册的服务上一直有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请人授权陈梅平使用东方便利商标的合法手续;
3、陈梅平使用东方便利商标的证据;
4、陈梅平在美团等平台使用东方便利商标进行销售和采购服务的证据等。
为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除已体现在复审程序中的证据外,主要有:
5、商标注册证、“东方便利”商标简介。
我局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及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材料一并寄送给了被申请人进行答辩。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10月17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等复审服务上,于2012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该复审商标于2022年5月6日被本案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和合法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体表现形式包括将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如: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 场所招牌、店堂装饰等)、或者将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等),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5不是对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证据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陈梅平身份信息等证据单独不能证明被许可人陈梅平对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证据3、4中的证人证言、店面图片、送货单、定额发票存根、收据、配送单、购物清单、销售单、承揽服务协议、网络平台销售宣传截图等证据均未体现“进出口代理;拍卖”等复审服务。故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牛嘉
王钒
2023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