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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414095号“壹果菜园”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7:03:1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2090号
申请人:杭州菜老包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湖南舜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8月1日对第50414095号“壹果菜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9346018号“汇百佳一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商标申请行为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造成对社会资源的不正当占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宣告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1、引证商标注册证;2、申请人及其投资公司美团、饿了么平台注入协议;3、“一果”产品线上平台销售及好评情况;4、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0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新鲜水果、新鲜蔬菜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10月20日。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新鲜蔬菜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申请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所提评审理由在《商标法》中已有体现,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争议商标“壹果菜园”与引证商标“汇百佳一果”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情形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故对申请人有关主张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中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撤销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本款所指的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李钊
梁朦朦
2023年08月03日
信息标签:壹果菜园 商标 杭州菜老包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