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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2233012号“POP toys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7:02:56关于第12233012号“POP toys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1088号
申请人:孟宪荣 委托代理人:北京魔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1日对第12233012号“POP toys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由“POP”和“TOYS”构成,使用在“玩具;智能玩具”商品上,易被理解为表示商品质量、内容、功能、用途的描述性词汇,不易被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且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原被申请人申请了多件本行业的缺乏显著性的商标,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
1. 部分有关玩具行业的国家标准;
2. 与争议商标情况类似的相关案例。
原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申请注册近10年,经宣传使用在行业中享有一定知名度。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原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UEESHOP和微博宣传(公证)、与原被申请人相关的裁定书。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南京共佳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03月07日申请注册,并于2015年03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智能玩具”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3年07月06日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由原被申请人转让于现被申请人。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关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且该商标注册使用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关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为图文组合使用在核定的“玩具;智能玩具”商品上,未仅直接表示商品功能用途等特点,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同时,争议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尚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关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曹娜
徐 苗
2023年08月02日
信息标签:POP toys及图 商标 孟宪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