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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787532号“ANIMOR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7:03:4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6101号
申请人:王玲叶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上海懿嘉公关策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国际知识产权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7月21日对第40787532号“ANIMOR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0922639号“Antimo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ANTIMORE”系列品牌通过持续使用与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定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高度近似,双方标识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申请人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及质量产生混淆误认。被申请人恶意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造成市场混乱,侵害各方利益,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营业执照;产品及其外包装照片、产品使用说明书;销售单、转账记录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为了自己实际经营需要而注册,经过被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被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商标实际使用,亦不能证明其商标有一定的行业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无固定含义,不涉及任何质量、特点等的含义,不会造成误认。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搜索结果页面、宣传册、合同。
我局已将被申请人答辩材料副本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旅游房屋出租、动物寄养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咖啡豆烘烤机等商品、第21类咖啡具(餐具)等商品、第30类咖啡等商品、第35类广告宣传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动物寄养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豆烘烤机、咖啡具(餐具)、咖啡、广告宣传等商品和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申请在先并已获准注册,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情形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标志。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条款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文
尤宏岩
2023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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