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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282729号“爱酒堡酒庄”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7:08:0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8628号
申请人:北京爱酒堡国际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权大师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爱酒堡(广东)国际名酒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2日对第58282729号“爱酒堡酒庄”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爱酒堡”商标系申请人在先使用,经过申请人的广泛宣传,深受公众喜爱,已经与申请人建立较强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第12077513号“爱酒堡Love Wine Castce 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为同行业竞争者,对申请人“爱酒堡”商标的存在必然知晓,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高度近似,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恶意抢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和来源产地产生误认。被申请人摹仿、抢注申请人在先商标,主观恶意明显,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易损害申请人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爱酒堡”品牌加盟店及代理商情况;
2、“爱酒堡”宣传广告及视频;
3、“爱酒堡”产品参展照片、包装照片、销售发票及收据;
4、“爱酒堡”微信公众号及微信小程序使用照片;
5、服务场所使用“爱酒堡”商标情况。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是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橱窗布置”等服务上,经审查于2022年5月14日驳回在“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寻找赞助”服务上注册,核准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
2、引证商标为申请人所有,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等商品上,现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针对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主张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除代理被代理和代表被代表关系以外的其他关系,而明知申请人商标的存在。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是指商标申请注册人在明知或应知某一商标是他人在先使用并在市场上具有一定影响的情况下,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抢先注册了该商标或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所涉及商品为“葡萄酒”,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广告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规定之情形。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标识主要指系争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申请人的主张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的主张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条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该主张因缺乏足够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翟晶晶
张蕾
2023年07月31日
信息标签:爱酒堡酒庄 商标 北京爱酒堡国际酒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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