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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558049号“贤集宝典”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7:07:5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2325号
申请人:上海敬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大望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2日对第40558049号“贤集宝典”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取得《贤集网ISO平台》、《贤集论坛ISO平台》等的软件著作权。申请人第15797945号“賢 贤集网www.xianjichina.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系恶意摹仿他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恶意抢注意图明显,理应对争议商标无效宣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高度近似,二者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总部部分照片;2、申请人部分纳税凭证;3、申请人所获部分荣誉;4、申请人商标注册证书及著作权证书;5、申请人官网、APP以及新闻报道中的宣传;6、申请人部分合作协议;7、申请人部分技术服务合同;8、申请人展会、名片及宣传资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是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9类“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20年4月7日核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为申请人所有,核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信息代理;商业管理顾问”等服务上,现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一条系总括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审查的直接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程序性条款。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服务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的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首先,申请人主张的享有著作权的软件名称为《贤集网ISO平台》、《贤集论坛ISO平台》等,本案争议商标与该软件名称在文字构成上存在一定差异,并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程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在先著作权,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其次,本条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是指商标申请注册人在明知或应知某一商标是他人在先使用并在市场上具有一定影响的情况下,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抢先注册了该商标或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认定一个商标是否有一定影响,应考虑该商标使用时间、广告宣传及在市场上的影响等因素。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未注册商标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条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该主张因缺乏足够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翟晶晶
张蕾
2023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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