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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3004025号“URBANICA WEAR HOUS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7:08:48关于第23004025号“URBANICA WEAR HOUSE”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669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帕洛零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崇智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聿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004025号“URBANICA WEAR HOUS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7042号决定,于2022年09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帕洛零售有限公司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进货协议、购货订单、淘宝店铺页面、2022年销售订单、展厅视频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女式)钱包”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我局决定:撤销第23004025号第18类“URBANICA WEAR HOUSE”注册商标,原第23004025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之日起持续宣传使用至今,并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情况说明,被申请人所提撤销理由没有事实依据,复审商标注册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及打印件):
1、声明及资质证明文件;
2、供应协议;
3、采购订单、发票;
4、购货合同、《报关单》;
5、房屋租赁合同、展厅照片、商品照片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注册商标三年未使用撤销阶段向我局提交的主要证据(光盘及打印件):
6、淘宝店铺主页截图、商品详情页截图及店铺链接;
7、展厅租赁合同、内部照片及展厅视频;
8、交易发票、供货协议、销售订单及译文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3月2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女式)钱包;书包;伞;背包;钱包(钱夹);购物袋;手提包;旅行包;钥匙包;运动包商品上,专用期至2028年2月27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2018年12月29日至2021年12月28日期间是否在“书包”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声明、供应协议、采购订单、发票、报关单及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在上述指定期间内申请人在背包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鉴于申请人实际使用的“背包”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女式)钱包;书包;钱包(钱夹);购物袋;手提包;旅行包;钥匙包;运动包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前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伞”商品或与之类似商品上将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伞”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伞”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孙昕
侯林
2023年07月28日
信息标签:URBANICA WEAR HOUSE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