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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1863514号“CELLCOSMET”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7:09:14关于第31863514号“CELLCOSMET”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106号
申请人:塞利普实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博钦珂祎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陈思汗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8日对第31863514号“CELLCOSME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704349号“cellcosmet及图”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名下“瑞妍/cellcosmet”系列商标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即在中国进行了持续、长期、广泛的宣传使用。争议商标系恶意复制、摹仿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其注册和使用将导致公众的混淆误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企图以欺骗手段获得争议商标注册,属于以不正当手段进行商标注册的行为,将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信息;公证书;商标使用宣传材料;国图检索报告;申请人商标受保护记录;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商标信息打印件;被申请人摹仿、抄袭其他知名商标信息打印件。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奶瓶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的注册人为本案申请人,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3、截止本案审理时,除本案被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第3、10、12、14、16、18、20、21、24、25、28、29、30、35、38、41-45等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注册了480余件商标,多件商标与他人知名商标或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业标识相同或相近,其中包括“依康云”、“国贸”、“魔道祖师”、“芬蓝”、“PIPERGEAR”、“西蒙佩儿 SIMONE PERELE”、“必莎缇娃”、“真理的味道”、“氢未来”、“津郡梅”、“丝路辉煌”、“妻子的浪漫旅行”“蒂芙熊”商标等。
4、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21]第0000190786号无效宣告裁定中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第33546514号“鹅厂”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决定已生效。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但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之后审理本案,故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第四十五条系程序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当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具体评述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奶瓶等商品上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争议商标的文字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情形。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超出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囤积商标,或基于不正当利用他人商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品牌,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等情形。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民事主体申请注册商标,应该有使用的真实意图,以满足自己的商标使用需求为目的,其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应具有合理性或正当性。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已在先公开使用“cellcosmet”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cellcosmet”商标完全相同,难谓巧合。同时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第3项,除本案被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注册了48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依康云”、“小恶魔”、“国贸”、“魔道祖师”、“芬蓝”、“PIPERGEAR”、“西蒙佩儿”、“必莎缇娃”、“真理的味道”、“氢未来”、“津郡梅”、“丝路辉煌”、“妻子的浪漫旅行”、“蒂芙熊”等多件与申请人及他人知名商标或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业标识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加之,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21]第0000190786号无效宣告裁定中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第33546514号“鹅厂”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且该决定已生效。被申请人作为一名自然人,但其却在多个类别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大量商标的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复制、摹仿他人知名商业标识的主观恶意,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上述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四、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申请人有关权益在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不再适用该条款。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高丽丹
庞婷
2023年08月03日
信息标签:CELLCOSMET 商标 塞利普实验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