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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333153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7:09:41关于第58333153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0909号
申请人:保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邢三建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3日对第583331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损害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以及在先使用的商标权,构成恶意抢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属于同一地域范围“河北省保定市”,申请人作为当地第一家地方性股份制城市商业银行,被申请人不可能不知晓本地商业银行,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三、被申请人、“邢二建”和“邢建”存在大量、多次反复抢注他人知名商标的情形。且三人姓名相近,注册地址完全相同,难为巧合,明显各主体之间存在串通合谋的情形。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检索结果、基本工商档案信息、批复;
2、美术作品登记证书及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检索结果;
3、申请人行徽Logo释义;
4、2008年7月18日保定市商业银行开业庆典部分图片;
5、2008年7月29日保定市商业银行开业庆典为发放创业贷款新闻报道;
6、第6832277号“图形”商标详细信息及流程状态;
7、保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白沟、安新、定州、涞水等支行查询结果、基本工商档案信息;
8、保定商业银行涿州、安新、定州、涞水等支行开业庆典图片及相关新闻报道;
9、申请人2013.6.17至2021.8.9设立部分分行、支行基本工商档案和开业庆典图片;
10、人民网、河北新闻网和中国雄安官网等主流媒体2013.6.17至2021.8.9对申请人部分支行开业的新闻报道;
11、申请人部分美术作品、未注册商标“图形”实际使用和宣传图片;
12、申请人所获部分荣誉证书;
13、保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国支行基本工商档案;
14、保定银行安国支行开业庆典图片及相关新闻报道;
15、申请人与安国市政府于2020年6月达成战略合作相关新闻报道;
16、邢在铭名下商标档案及核准变更公告页;
17、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档案;
18、邢二建名下商标档案;
19、安国市药王庙、万同、《闪天下》、槐茂和足福堂等被抢注景点、品牌简介;
20、严厉打击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相关报道;
21、部分在先案例;
22、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9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人脸识别设备商品上,专用期至2032年5月13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据此,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情形。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著作权为上述在先权利之一。《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本案中,申请人主张其享有的“图形”美术作品具有独创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受保护的作品。申请人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及第6832277号“图形”商标注册证书显示该作品的首次发表时间和创作完成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上述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对“图形”作品享有著作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美术作品在构图元素、表现形式、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已构成实质性相似。申请人提交的图形使用照片、宣传报道等证据表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对该图形作品已公开进行了广泛宣传使用,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于同一地域,由此被申请人有接触到该作品的可能。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许可或同意,将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申请注册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权利”之情形。
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其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人脸识别设备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力。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规定。
本案中,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其他条款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再单独予以评述。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及其它理由均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孙昕
侯林
2023年07月28日
信息标签:图形 商标 保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