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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684113号“味道千千WEIDAOQIANQIA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7:10:07关于第57684113号“味道千千WEIDAOQIANQIAN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8502号
申请人:圣同润(大连)海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省隆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百业宝电子云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楼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1日对第57684113号“味道千千WEIDAOQIANQIA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采取了不正当手段,其在一年时间内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多件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经营范围,不符合商业惯例,且被申请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与他人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明显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主观恶意,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并产生不良影响。二、存在类似情形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先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2、关于他人商标的搜索结果;
3、在先案件裁定书等。
我局通过《商标公告》对本案答辩通知书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14日在第30类茶、茶饮料、虫草鸡精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5月21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止于2032年5月20日。
二、被申请人在一年时间内在第3、5、7、18、24、25、28、29、30、33、34、35、43类等多个商品或服务上提交了70余枚商标注册申请,其中包括“飘雪冰城”、“仁花村”、“欧米爵”、“三宅奥秘”、“百丽江湖”、“煌多煌”、“鸿大福”等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业标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中有多枚商标已转让予其他主体。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原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该条款立法本意在于规范申请商标注册的民事行为,使之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以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和市场秩序。本案中,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二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一年时间内在第3、5、7、18、24、25、28、29、30、33、34、35、43类等多个商品或服务上提交了70余枚商标注册申请,其中包括“飘雪冰城”、“仁花村”、“欧米爵”、“三宅奥秘”、“百丽江湖”、“煌多煌”、“鸿大福”等商标,上述商标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或显著性较强的标识相同或近似,其中“煌多煌”、“鸿大福”等多枚商标已转让予不同主体。被申请人的大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经营活动的需要,被申请人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据此,我局合理认为,本案被申请人的上述注册行为具有复制、摹仿、抄袭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显著性较强商标的主观恶意,不具备申请注册商标应有的合理性或正当性,该类恶意注册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飞扬
李重
刘中博
2023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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