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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7236582号“YORK”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7:11:5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2430号
申请人:赵伟民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巴比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雅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1月17日对第27236582号“YORK”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0505833号“YOR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的第47050476号“YORK”商标申请注册时,本案争议商标作为其引证商标将其驳回。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形式):商标驳回通知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的字号兼商标,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合法注册和使用的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及证据均不予认可。综上,请求将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被申请人信息、被申请人网站域名信息、网站信息、产品手册、展会资料等。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副本)寄送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3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纺织品生产和加工机器、检针机、裁布机、拉布机、纺织品和布料松弛机、工业纺织品印花机、工业用拣选机、纺织机、梳棉机、编织机、缫丝机械、工业用纺织品清洗机、纺织工业用机器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自2019年3月14日起至2029年3月13日止。
2、引证商标由高辉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制食品用电动机械、榨油机、豆芽机等商品上,目前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于2018年12月转让至申请人赵伟民名下,于2022年5月转让至广东约克通用电器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的主张,我局根据申请人的理由对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审理。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纺织品生产和加工机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制食品用电动机械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外,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关于该条款申请人并未明确具体的事实及理由,且申请人主张的该条款应属程序性条款,故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颖
刘辰
2023年08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