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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255372号“齐心塘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7:15:3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2860号
申请人: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宇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王清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0日对第42255372号“齐心塘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第9167154号“齐心”商标、第38769207号“齐心”商标、第1440594号“齐心”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及宣传,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具有极高知名度。引证商标一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已成为在“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商品或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与摹仿,其注册使用将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利益。申请人对“齐心”具有商号权,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齐心”商标受保护文件;申请人部分获奖证书;齐心商城网页公证书、齐心商城历年财务数据;申请人采购协议、合作协议、合同、发票等商标使用及知名度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1日申请注册,后经异议决定于2021年9月7日准予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食用海藻提取物;鱼(非活);水果罐头;腌制水果;加工过的槟榔;腌制蔬菜;蛋;豆浆;果冻;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豆腐制品;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食用油商品上,现处于商标专用期限内。
2、引证商标一至三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或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复印服务等服务、第16类文具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我局于2008年3月5日在商标驰字〔2008〕第2号文件中确认,申请人“齐心”商标在第16类“文具”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九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在《商标法》其他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齐心”商标持续保持为相关公众广为熟知的程度,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干食用菌等商品与申请人“齐心”商标主张的文具、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商品或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存在较大差异,相关公众一般不会认为上述商品和服务在实际市场使用中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致误导公众,并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所主张的字号权,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其将“齐心”作为字号使用在文具等行业领域的证明材料,不足以证明其将“齐心”作为字号使用在干食用菌等行业领域且具有一定知名度。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李重
龚丽娟
2023年07月28日
信息标签:齐心塘及图 商标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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