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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575027号“巴布龙BABULONG”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7:15:50关于第3575027号“巴布龙BABULONG”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5382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玉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晋江市嘉林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575027号“巴布龙BABULON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1306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9年3月15日至2022年3月14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在“1.运动鞋;2.足球鞋”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服装;2.婴儿全套衣;3.游泳衣;4.帽子;5.袜;6.手套(服装);7.领带;8.婚纱”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其有效性不能保证。申请人委托专门的调查员对复审商标进行再次调查,仍然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使用的信息。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供网络平台的使用证据和产品标牌、产品图片证明复审商标已实际使用,申请人的撤销是没有任何依据的,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网络销售截图、产品照片、吊牌、商标使用授权书、营业执照;
2.购销合同、发票。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
3.商标使用授权书、营业执照、店铺信息;
4.网店截图、销售页面、购销合同、发票、产品照片、吊牌。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答辩理由及证据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3年5月30日申请注册,于2008年8月28日核准使用在第25类运动鞋等商品上。2022年3月15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25类运动鞋;足球鞋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证据1的商标使用授权书证明晋江市巴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为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人。证据2、4的购销合同证明晋江市巴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间向他人销售了“巴布龙”牌童鞋,并有对应增值税发票在案佐证。证据1、4的网店截图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网络上销售了“巴布龙”牌童鞋。上述证据结合被申请人证据1、3、4中的产品照片、吊牌等证据,表明被申请人确实存在使用复审商标的行为,具有真实的商标使用意图。故被申请人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运动鞋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运动鞋及与之类似的足球鞋商品上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运动鞋;足球鞋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婷婷
张学军
陈雪青
2023年07月19日
信息标签:巴布龙BABULONG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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