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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2730850号“高菱”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7:19:1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3803号
申请人:东莞市菱高空调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广州高菱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8日对第22730850号“高菱”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专业生产、研发中央空调及其配套设备的企业,在长期的生产销售过程中已经获得了同行业领域的认可,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菱高”是申请人享有在先权利的知名企业字号,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对其“菱高”作品依法享有的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极大淡化申请人“菱高”图样的显著性,削弱申请人在先著作权的识别性,割裂该商标与特定商品的联系,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被申请人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企图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争议商标,其主观恶意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有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荣誉证明;2、销售合同及销售发票;3、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4、申请人获得的作品登记证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依照《商标法》审核批准注册的商标,自注册日期开始,被申请人始终都在合法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享有无可辩驳的所有权。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变更通知、组织机构代码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顶级域名证书、企业入园证书;2、荣誉证明;3、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4、检测报告;5、相关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6、采购、设计合同、发票;7、项目系统截图等。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寄送申请人,申请人主要质证意见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被申请人的企业字号在行业内已经被消费者认可。被申请人答辩书中并未对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企业字号进行区分,申请人有理由认为被申请人认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企业字号之间构成近似。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成立,故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11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11类“通风罩;空气除臭装置;空气冷却装置;空调用过滤器;空气再热器;空气干燥器;空气调节设备;空气过滤设备;风扇(空气调节);干燥器”商品上,有效期限至2029年11月6日。2018年3月27日,被申请人的名义经原广州市天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为广东高菱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与广东高菱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实为同一主体。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和在案证据,本案审理如下:
一、本案中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侵害其字号权,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荣誉证明未显示其商品;证据2销售合同及销售发票中,部分合同内容模糊不清,其余形成的时间均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且部分合同显示商品并非空气冷却装置等商品,部分合同在无有效发票等其他商业流通票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其实际履行情况,部分发票显示为申请人对相关商品的订购等;证据3、4与其字号的使用无关,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将“菱高”作为字号在先使用在空气冷却装置、空气调节设备等商品上并有一定知名度,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损害了其在先字号权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二、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但争议商标“高菱”文字仅为普通印刷字体的纯文字商标,难谓是对他人美术作品的抄袭摹仿。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四、申请人提交证据也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时存在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的情形。因此,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刘中博
张 颖
2023年07月19日
信息标签:高菱 商标 东莞市菱高空调制冷设备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