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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109044号“钲大”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7:19:3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0618号
申请人:正大畜牧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京钲大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宜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9日对第38109044号“钲大”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40234820号“正大纯”商标、第38497742号“正大红”商标、第38505503号“正大红彤”商标、第58923979号“正大所以润”商标、第60678661号“正大状元鸿”商标、第60693495号“正大樽”商标、第48756267号“百年正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刻意模仿,系采用不正当手段恶意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正大”为申请人使用多年的驰名商标,在行业内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使用和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多项在先权利及驰名商标权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简介;
2、商标受保护记录;
3、引证商标注册信息;
4、在先案例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19年05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获准注册日期为2020年01月14日。
2、引证商标一至七申请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不构成争议商标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一条、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法律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商标是否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主要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曾受保护的记录等因素。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能全面反映“正大”商标的持续使用、销售范围、经济指标、广告范围、广告投入、市场占有率等情况,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正大”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未明确其享有除商标权外的其他何种在先权利,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通过其宣传、使用,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商品上或与之相类似商品上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亦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所指情形。争议商标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争议商标本身并未包含描述商品质量等特点或产地的误导性词汇,也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带有欺骗性的标志。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本条款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另,引证商标一至七的注册申请日晚于争议商标,基于商标注册管理的申请在先原则,引证商标一至七不能成为争议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等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胡振林
汤茜
2023年07月24日
信息标签:钲大 商标 正大畜牧投资(北京)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