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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5819597号“ONO”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7:23:02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46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浙江武义要巨纸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5819597号“ON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3930号决定,于2022年09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9年02月08日至2022年02月07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的商品及包装图片、销售合同、发货清单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纸牌”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在持续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商品及包装图片;
2、指定商品库存照片;
3、申请人与义乌市成骏进出口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合同编号为222H-020、222-216);
4、发货清单;
5、申请人与义乌市成骏进出口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售合同(合同编号为219-207)及发票;
6、海关备案信息截图;
7、出口货物报关单、装箱单、放行单、提单。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部分证据与复审阶段的证据1、2、3、4一致。
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证据1、2既未显示申请人名称、也未显示时间,无法证明这些商品来源于申请人或者该使用落入指定期限内。证据3、4均为自制证据,更没有发票证明合同已得到实际履行。证据5中合同和发票均不是原件,无法验证真伪,且发票也没有显示商标,无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是对复审商标的象征性使用。证据6不是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与本案无关。证据7的货物报关单里明确写明“无牌”、集装单也没有显示商标、放行单明确写明“无牌”、提单也未显示商标,因此,证据7与复审商标无关,是“无牌”产品的出口。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申请人的质证中表示其复审商标在“纸牌、扑克牌”商品上进行了积极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2803群组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人在质证阶段提交了以下证据:
8、2020年6月10日及2020年2月28日的出口沙特的合同、报关单、提单及集装箱照片。
我局于2023年6月12日向申请人寄送《商标评审案件证据再交换通知书》,申请人提交如下质证意见:虽然报关单显示了复审商标,但在缺少报关通过、收款信息等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证明该出口单已实际履行。集装箱照片没有显示时间或复审商标,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没有原件或没有提供翻译件,理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11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3月21日在第28类“纸牌;扑克牌;游戏器具;玩具;锻炼身体器械;箭弓;钓鱼用具”商品上经我局核准注册。至本案审理之时,该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本案复审商品为“纸牌;扑克牌;游戏器具;玩具;锻炼身体器械;箭弓;钓鱼用具”七项商品。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 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的复审期间是2019年02月08日至2022年02月07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本案中,证据1、2为自制证据,其真实性无法确定,证明力较弱,且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无法证明复审商标于复审期间内的使用。证据3形成时间为2022年3月22日和2022年3月19日,不在复审期间内,无法证明复审商标于复审期间内的使用。证据4发货清单为手写自制证据,且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无法证明复审商标于复审期间内的使用。证据6为海关保护备案子系统截图,无法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7或显示信息为“无牌”,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无法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
证据5申请人与义乌市成骏进出口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售合同及对应发票显示申请人于2019年3月6日向第三方销售了带有复审商标的“扑克牌”商品。证据8形式发票、出口报关单等证据亦可以显示申请人于复审期间内向境外第三方销售了带有复审商标的“扑克牌”商品。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于复审期间内在“纸牌;扑克牌”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复审商标在“纸牌;扑克牌”商品的注册可予以维持。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纸牌;扑克牌”商品之外的商品与其实际使用的“纸牌;扑克牌”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差异显著。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除“纸牌;扑克牌”之外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纸牌;扑克牌”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