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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85767号“DR. BARBARA STURM MOLECULAR HAIR & SCAL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7:26:07关于第67785767号“DR. BARBARA STURM
MOLECULAR HAIR & SCAL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904号
申请人:芭芭拉斯图姆分子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雷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85767号“DR. BARBARA STURM MOLECULAR HAIR & SCAL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并不会造成误认。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9197292号“MOLECULAR DATA”商标、第20335576号图形商标、第5558290号“STURMFOODS”商标、第5558292号“STURMFOODS”商标、第36082018号“MOLECULAR DATA”商标、第19848238号“VALUEMED PHARMA”商标、第36092127号“MOLECULAR DATA”商标、第18745614号“VALUEMED PHARMA S.R.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的整体构成、外观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经实际使用,并在使用中获得了显著性,不会与引证商标相混淆。部分引证商标权利待定。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图片、部分驳回决定书及判决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被宣告无效,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三、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39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四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其余引证商标的整体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外文“DR.BARBARA STURM MOLECULAR HAIR & SCALP”及分子图形所构成,指定使用在“含药物的面霜(含分子成分)”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成分、功效或者对象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鉴于申请商标已属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因此,申请人不能因其对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而使得申请商标具备获得注册的正当性依据。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3年08月09日
信息标签:DR. BARBARA STURM MOLECULAR HAIR & SCALP及图 商标 芭芭拉斯图姆分子化妆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