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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089750号“柬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7:26:2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0009号
申请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广东曼高卫浴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4月27日对第37089750号“柬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5722257号“箭牌”商标、第25736024号“箭牌 ARROW”商标、第13144358号“WOODEN ARROW”商标、第25711926号“箭牌”商标、第1354310号“ARROW”商标、第9029244号“箭牌”商标、第25736690号“箭牌”商标、第26234890号“箭牌家居”商标、第20879360号“ARROW”商标、第25716995号“箭牌”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二、引证商标五经使用和宣传具有极高知名度,已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和抄袭,会致使申请人驰名商标利益受损。三、被申请人作为与申请人同地域同行业竞争者,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必将导致消费者误认和混淆,损害商标管理秩序,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形式):
1、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企业信息;
2、驰名商标证明文件及“ARROW”商标作为驰名商标被予以保护的相关决定书;
3、申请人及引证商标所获荣誉证书、认证证书;
4、媒体报道;
5、销售发票、经销商门店照片;
6、广告合同、发票、宣传广告资料、媒体报道;
7、在先相关判决;
8、 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企业信息档案、存在恶意情况相关材料;
9、《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
11、地处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登塘镇恶意摹仿申请人“箭牌”、“ARROW”商标的恶意主体黑名单统计;
12、申请人维权案例、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获得支持的异议、无效宣告裁定汇总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五金器具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十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管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在第11类龙头、座便器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六至九核定使用在第20类非金属挂衣钩、镀银玻璃(镜子)、竹木工艺品、碗柜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十核定使用在第21类瓷、陶瓷、陶土或玻璃塑像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本案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均适用2019年《商标法》进行审理。《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以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一至十均已核准注册,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审理。争议商标“柬牌”与引证商标三“WOODEN ARROW”、引证商标五、九“ARROW”文字构成、呼叫不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柬牌”与引证商标一、四、六、七、十“箭牌”、引证商标二、八显著识别文字“箭牌”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含义并无明显区分,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五金器具、金属衣服挂钩、家用金属滑轨、金属制固定式毛巾分配器、金属陶瓷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八、十核定使用的金属管、龙头、非金属挂衣钩、家具用非金属附件、非金属制固定式毛巾分配器、瓷、陶瓷、陶土或玻璃塑像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关联密切,考虑到申请人“箭牌”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且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地缘接近的同行业经营者,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在已经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的情况下,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三、争议商标本身使用在五金器具等商品上不具有欺骗性,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也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情形。
四、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主张缺乏事实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马媛媛
李焱
2023年07月21日
信息标签:柬牌 商标 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