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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1454899号“JM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7:28:4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358号
申请人:吉珀可莱集团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莆田市城厢区初语百货店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9日对第41454899号“JM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2068841号“J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068733号“J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950554号“JMSOLU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0436793号“JMSOLU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9385445号“JMSOLU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在一年多时间内注册了136件商标,涉及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并且众多商标都是抄袭他人知名品牌。三、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来源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的商标信息材料;
2、申请人介绍及其获得的荣誉材料;
3、媒体对申请人及其“JMSOLUTION”品牌的报道材料;
4、申请人“JMSOLUTION”系列商标信息材料;
5、“JMSOLUTION”品牌的产品介绍、产品图片材料;
6、“JMSOLUTION”品牌的产品广告合同书及广告宣传材料;
7、“JMSOLUTION”品牌的产品销售合同书、发票及线下渠道销售照片材料;
8、申请人“JMSOLUTION”系列商标获得保护的行政裁定书材料;
9、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信息列表材料及被摹仿的品牌信息;
10、关于严厉打击恶意抢注的相关材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8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7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化妆棉;化妆笔;香皂;浸清洁制剂的婴儿湿巾;洗面奶;清洁制剂;香精油;香料;空气芳香剂”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7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至四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初步审定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类护肤用化妆剂、护发素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五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但初步审定并公告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5类净化剂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至五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本案被申请人共计申请注册了130余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先后申请注册了第39016783号“CHARMANIMA”、第39510664号“MAC及图”、第39550830号“YSL”、第39571827号“MK”、第39629347号“CK及图”、第41464332号“SK及图”、第39792500号“AJ及图”、第40269793号“YEEZY及图” 第41462463号“BV”、第40120051号“IGUCCI”等多件商标,其中不乏摹仿他人知名品牌的商标,且部分商标在商标审查程序已被我局驳回。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相应的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无效宣告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显著认读文字“JM”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认读文字“JM”、引证商标三至五的显著认读部分“JM”在呼叫、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空气芳香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化妆品、净化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争议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情形。由我局经审理查明2可知,本案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130余件商标,其并未提交商标使用证据,亦未对其在不同类别上注册多件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先后申请注册了“CHARMANIMA”、“MAC及图”、“YSL”、“MK”、“CK及图”、“SK及图”、“AJ”、“YEEZY”、“BV”、“IGUCCI”等多件商标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本案中,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