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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927873号“中興 Sunris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7:31:48关于第927873号“中興 Sunrise”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636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苏州阳澄湖兴丽娱乐度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927873号“中興 Sunris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0394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9年1月19日至2022年1月18日期间(以下简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故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况。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及撤销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商标旗帜照片;2、财务单据、费用目录、杆弟评鉴表、存包卡、信封、水单等;3、存包处照片;4、青少年会籍合作协议、聘请律师常年法律顾问合同;5、财务凭证、相关协议;6、美团截图;7、集体照片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1995年1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41类“公共游乐场;提供娱乐设施”服务上,经我局审查于1997年年1月7日核准注册,专用期至2027年1月6日。
2、2022年1月19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我局经审查作出撤销复审商标之决定。申请人不服我局作出的决定,向我局申请复审。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核定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鉴于上述三年期限在2019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之前,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不是对“公共游乐场;提供娱乐设施”复审服务的使用证据,故全部在案证据均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公共游乐场;提供娱乐设施”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林
孙昕
李淑维
2023年07月31日
信息标签:中興 Sunrise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