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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077595号“一叶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7:36:1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5168号
申请人:上海上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深圳市灸大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卓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1日对第49077595号“一叶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8544123号“一叶子”商标、第15186211号“一叶子”商标、第22049087号“一叶子及图”商标、第26557327号“一叶子及图”商标、第15186343号“一叶子One leaf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具有攀附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产生误选误购,损害消费者利益和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社会不良影响。三、争议商标中的“艾”意为“艾草”,是一种常见的可入药植物,使用在核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主要原料、成分、功能效用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及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的官网介绍、招股书;2、申请人及旗下品牌所获荣誉;3、申请人参与社会公益的照片及相关报道;4、“一叶子(ONE LEAF)”品牌相关报道、部分产品介绍、销售资料、获奖证明、宣传资料;5、申请人“一叶子(ONE LEAF)”系列商标信息;6、其他案件决定书、裁定书;7、关于“艾”的百度百科、相关案件驳回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已在市场上展开宣传使用。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与申请书理由基本一致,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08月20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2年0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熏日用织品用香囊;干花瓣和香料的芳香混合物”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至五已获准注册,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一叶艾”与引证商标一、二“一叶子”、引证商标三、四“一叶子及图”、引证商标五“一叶子One leaf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上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中含有文字“艾”,其为一种草本植物,使用在核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理由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曹娜
徐 苗
2023年07月28日
信息标签:一叶艾 商标 上海上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