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9040911号“FULLL OF HOUS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7:40:17关于第59040911号“FULLL OF HOUSE”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4902号
申请人:上海世谊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千寻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杭州必酷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9日对第59040911号“FULLL OF HOUS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7320883号“full of hope”商标、第50618053号“FULL OF HOPE及图”商标、第56997988号“full of health”商标、第58097718号“Full Of Hope”商标、第58354585号“Full Of Health”商标、第58371428号“Full Of Happiness”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是进行恶意抄袭和摹仿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极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申请人简介;报道及评论、网络宣传推广;网络销售情况、部分明星、主播带货录屏;部分活动照片及获奖图片;被申请人及其产品简介、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商标列表、抄袭他人商标简介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6日申请注册,2022年2月28日核准注册在第5类医用营养品、人用药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在第5类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上已经核准注册或在先申请。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四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六经异议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尚未生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关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一、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由审理查明2可知,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对争议商标不构成基于在先申请或注册形成的权利障碍,故我局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进行对比。
争议商标由英文“FULLL OF HOUSE”组成,“HOUSE”可译为“家、房屋”,与引证商标一、二、四“full of hope”(可译为“充满希望”)、引证商标三“full of health”(可译为“充满健康”)、引证商标六“Full Of Happiness”(可译为“充满快乐”)文字构成、含义有所区别,即使共存于市场也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与之近似标识使用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等相同或与之类似商品上,从而被申请人理应知晓。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未涉及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故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情形。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主要规制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申请人在案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依据上述条款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五、申请人虽然援引《商标法》第十三条作为法律依据,但未围绕相关事实阐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六、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马媛媛
李焱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FULLL OF HOUSE 商标 上海世谊商贸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