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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49857号“卫丁”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7:40:02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439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藏卫信康医药研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249857号“卫丁”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7963号决定,于2022年09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公司官网介绍、技术合同登记证明、药品介绍页面、药品再注册批件信息打印件、商标授权使用委托书、情况说明、“卫丁”百度百科截图、网上药店及医药网等关于“卫丁”介绍、咨询及评论等证据中缺乏销售核定商品方面的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19年03月16日至2022年03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医药制剂”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1、申请人公司档案页及母公司官网介绍页;2、技术合同登记证明、药品介绍页面打印件;3、商标授权委托书、情况说明;4、“卫丁”百度百科截图;5、网上药店及医药网等关于“卫丁”介绍;6、咨询及评论;7、企业信息及商标档案;8、说明书。
同时,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经核实,部分证据多与复审阶段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上述证据相同,不同的证据有(以复印件形式):9、药品再注册批准通知书。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北京京卫信康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04年9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2007年9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医药制剂等商品上,经续展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7年9月13日止。经我局核准于2017年3月27日转让给北京藏卫信康医药研发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5类全部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公司官网介绍、技术合同登记证明、药品介绍页面、药品再注册批件信息打印件、商标授权使用委托书、情况说明、“卫丁”百度百科截图、网上药店及医药网等关于“卫丁”介绍、咨询及评论等证据无实际销售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人用药等复审商品上的使用情况。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爽
王燕
徐永垒
2023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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