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16252465号“碳立方”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7:40:45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068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思玛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创亿致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252465号“碳立方”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0824号决定,于2022年08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8年12月21日至2021年12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为由,决定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于2017年1月1日授权碳立方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本案复审商标。2、申请人在经营“碳立方”品牌汽机油、柴机油、润滑油产品的生产、销售时,也为消费者提供了“广告、商业信息、人事管理咨询、寻找赞助”等服务,因此,申请人在汽机油、柴机油、润滑油产品上对“碳立方”商标的大量使用应当视为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对“碳立方”商标的真实有效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法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与碳立方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授权书;
2、申请人与经销商签订的碳立方润滑油经销协议;
3、碳立方润滑油委托生产协议、采购发票、采购合同;
4、碳立方润滑油销售发票;
5、碳立方润滑油户外广告牌图片;
6、碳立方在多家汽修服务中心门店使用的图片;
7、2018年至2019年碳立方润滑油参加展会的图片;
8、碳立方品牌在央视广告宣传的视频、宣传片播放合同及发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本案申请人北京思玛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8日提起注册申请,于2016年4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电话市场营销、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商业信息、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人事管理咨询、寻找赞助、广告、外购服务(商业辅助)”服务上。
2、经查,申请人在撤销申请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与在本案提交的使用证据基本相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全部服务上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人可以是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可以是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本案中,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我局对被许可使用人碳立方科技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予以认可。但是申请人在案提交的其他证据均为被许可使用人碳立方科技有限公司与他人在汽机油、柴机油、润滑油等商品上的采购、销售证据或宣传证据,而并非碳立方科技有限公司向他人提供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并以“碳立方”作为区分此类服务提供者标志的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因此,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的市场营销等服务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王海滨
庞婷
2023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