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37054642号“建大中材住工JIANDAZHONGCAIZHUGO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7:42:07关于第37054642号“建大中材住工JIANDAZHONGCAIZ
HUGO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0805号
申请人:中国中材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1日对第37054642号“建大中材住工JIANDAZHONGCAIZHUGO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中材”是申请人使用多年的字号、简称,知名度较高,争议商标损害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二、申请人第4041207号“中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水泥等商品上知名度较高,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受损。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2216193号“中材”商标、第12211186号“中材”商标、第12211185号“中材SINOMA”商标、第5374895号“中材科技SINOMA及图”商标、第5130332号“中材高新SINOMA及图”商标、第4041208号“中材”商标、第3344442号“中材SINOM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百度百科内容截图、企业信息截图、部分投资控股企业清单、所获荣誉等申请人基本情况;2、申请人名称工商变更登记证明、“中材”百度搜索截图、水泥网检索“中国中材”截图、应用手册、下属公司网站截图、股票信息截图、签约仪式、办公场所、工服帽子、日常办公用品等照片;3、申请人注册商标列表、商标注册信息、商标注册证、转让证明、变更证明、续展证明等;4、许可备案通知、许可协议;5、销售合同、发票、产品照片;6、使用“中材”商标的水泥产品所获荣誉、资质证书;7、审计报告;8、水泥买卖合同及发票;9、纳税证明、广告宣传照片、合同、发票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11月13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7类保温用非导热材料;建筑防潮材料;绝缘、隔热、隔音用物体;绝缘、隔热、隔音用材料;绝缘、隔热、隔音用石膏;隔热耐火材料;防水包装物;橡胶或塑料制(减震或填充用)包装材料;塑料板;防尘用密封物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八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其中,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在第17类半加工塑料物质、管道用非金属加固材料、橡皮圈、绝缘电瓷、非纺织用碳纤维、绝缘玻璃纤维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在第19类木材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九条第一款为总则性条款,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防水包装物、橡胶或塑料制(减震或填充用)包装材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防水包装物、橡胶或塑料制(减震或填充用)包装材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保温用非导热材料、塑料板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保温用非导热材料、半加工塑料物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建大中材住工JIANDAZHONGCAIZHUGONG”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七显著识别汉字“中材”,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在保温用非导热材料、塑料板等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在保温用非导热材料等商品上的注册无效。故以下仅针对争议商标在防水包装物、橡胶或塑料制(减震或填充用)包装材料商品上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能全面反映其使用引证商标八的商品销售范围、经济指标、广告范围、广告投入、市场排名等情况,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八经宣传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广为知晓,达到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的认定条件。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防水包装物、橡胶或塑料制(减震或填充用)包装材料商品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水泥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或使用不致误导公众混淆或误认,从而可能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因此,争议商标在防水包装物、橡胶或塑料制(减震或填充用)包装材料商品上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所禁止之情形。
三、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主张权利。本案中,争议商标“建大中材住工JIANDAZHONGCAIZHUGONG”与申请人字号“中材”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且申请人未就其字号在防水包装物等商品上在先使用已有一定知名度充分举证,故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易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致使申请人的字号权利可能受到损害。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字号权的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防水包装物、橡胶或塑料制(减震或填充用)包装材料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潇文
凃嘉雯
2023年07月28日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