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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7355739号“一梳彩yi shu ca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7:41:55关于第7355739号“一梳彩yi shu cai”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7682号
申请人:广州美飘扬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专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郭武斌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5日对第7355739号“一梳彩yi shu ca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一梳彩”仅仅直接表示核定商品的功能、用途及其他特点,容易误导消费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争议商标“一梳彩”属于染发剂化妆品领域产品的通用名称。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关于“一梳彩”作为染发剂化妆品的产品通用名称产品介绍;
2、关于“一梳彩”已成为产品通用名称的产品检验报告。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广州御采堂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27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0年8月14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经我局核准于2021年10月6日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处于2001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文字“一梳彩”属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上的通用名称。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目前尚无证据表明申请商标仅仅直接表示核定商品的功能、用途及其他特点,未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
申请人还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因此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上述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王超
黄许丽
2023年07月28日
信息标签:一梳彩yi shu cai 商标 广州美飘扬化妆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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