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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5344326号“雪球定投”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7:42:24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49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诺亚易捷金融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思格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344326号“雪球定投”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61586号决定,于2022年09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并未提交其在2018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29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复审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地使用,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以下证据(复印件):申请人授权上海诺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使用人)使用复审商标的许可协议。
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商标许可协议为自制证据,未经公证,其证据能力存疑,亦没有履行证据予以佐证,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我局于2023年4月23日向申请人寄送《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7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0月21日在第36类“艺术品估价;不动产估价;不动产管理;典当”服务上经我局核准注册。至本案审理之时,该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 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的复审期间是2018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29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本案申请人仅提交了商标许可协议,仅能证明被许可人有复审商标使用权,再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因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于复审期间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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