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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7365088号“鸿富康HONGFUKANG”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7:49:16关于第17365088号“鸿富康HONGFUKANG”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480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水爷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神州众达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365088号“鸿富康HONGFUKAN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77372号决定,于2022年12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供其在2019年03月18日至2022年03月1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原撤销申请人的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未提供使用证据,因为未收到提供使用证据的通知,错过了提供使证明的时间。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给深圳市罗湖区鸿泰冻品商行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人)使用。申请人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大量的宣传和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商标许可授权书;
2、被许可人开具的发票及送货单。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杨玉珍于2015年07月06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饮料、糖果等商品上,后经我局核准转让给深圳市水爷食品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2年03月18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
本案中,证据1仅能证明深圳市罗湖区鸿泰冻品商行公司为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人。证据2中销售发票未显示复审商标;其中送货单系单方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7月24日
信息标签:鸿富康HONGFUKANG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