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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2453690号“NOVAH”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7:48:56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856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诺梵(上海)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453690号“NOVAH”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6528号决定,于2022年12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诺梵(上海)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广告”等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诺梵致力于向优质客户提供高品牌办公室家具和完美商用空间的专业服务结构。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持续、积极的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企业介绍及展厅导览手册;2、申请人所获荣誉;3、行业协会证明;4、申请人分公司列表及营业执照;5、商标许可使用合同;6、申请人“NOVAH”系列商标信息;7、申请人版权登记证书;8、网页宣传证据;9、收款回单及媒体报道文章;10、品牌合作协议;11、相关沙龙海报、物料及现场照片;12、部分网页报道;13、申请人办公环境使用商标情况;14、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15、申请人各地展厅介绍等。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已在复审阶段体现。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是由诺梵(上海)办公系统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广告设计”等服务上,经审查于2014年9月28日核准注册。现其名义已变更为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2019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三年期间)内是否在“广告;广告设计”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三年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多为自制证据,且均未显示复审服务。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形成证据链,尚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及被许可人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在“广告;广告设计”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翟晶晶
张蕾
2023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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