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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00182号“飞腾创艺”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7:49:59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305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经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700182号“飞腾创艺”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4524号决定,于2022年07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8年10月19日至2021年10月18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其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复审商标自核准注册以来一直在使用。被申请人的行为具有恶意。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光盘):
1.版权登记证书;
2.“飞腾创艺”使用教程;
3.培训照片;
4.采购合同;
5.软件购销及服务合同、发票;
6.“飞腾创艺”软件信息、宣传册;
7.网络搜索页面照片;
8.产品包装及订单。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6年11月3日申请注册,于2010年1月7日核准使用在第38类电子邮件等商品上。2021年10月19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38类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在本案中所提交的证据则均围绕其“飞腾创艺”在提供计算机软件等服务上的使用,与待证事实并不具有关联性。因此,综合考虑申请人所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形成有效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刘阳
卢榆
2023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