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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94976号“国玉珠宝 GUOYUJEWELLER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7:51:53GUOYUJEWELLER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036号
申请人:西藏国玉珠宝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94976号“国玉珠宝 GUOYUJEWELLER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玛瑙等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马静
赵齐朝
2023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