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3704273号“淘淘郎”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7:52:0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1109号
申请人:福建雅集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格林森斯食品(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07日对第53704273号“淘淘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生产规模较大,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在相关领域内极具知名度,申请人名下“淘多郎”系列注册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及宣传而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晓。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6121920号“淘多郎”商标、第17286054号“淘多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在明知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淘多郎”商标存在于市场的前提下,仍申请注册与其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具有抄袭的主观恶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企业信息、官网简介;2、荣誉证据、完税证明;3、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4、商标使用许可合同;5、天猫店铺截图;6、广告合同、展览合同、发票;7、销售合同、销售发票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存在瑕疵,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的“淘多郎”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本身不构成近似,指定使用商品不同,其注册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具有任何恶意,未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图片。
申请人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10日申请注册,后经异议程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饮料”等商品上,注册公告于2022年9月7日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806期上。
2、引证商标一、二获准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3类“啤酒;无酒精果汁饮料”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上述法条的相关规定精神已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对上述法条不再评述。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无酒精果汁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啤酒;无酒精果汁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淘淘郎”与引证商标一“淘多郎”、引证商标二“淘多郎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志。双方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高丽丹
2023年08月03日
信息标签:淘淘郎 商标 福建雅集食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