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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125373号“与夏 AND SUMMER”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7:55:38关于第48125373号“与夏 AND SUMMER”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216号
申请人:安妮萨莫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合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李若舰
申请人于2022年05月06日对第48125373号“与夏 AND SUMME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从事销售成人用品的企业,其 “ANN SUMMERS”(安妮萨莫斯)品牌在世界范围内享有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525508号“ANN SUMMER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130566号“ANN SUMMER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130567号“ANN SUMMER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1016091号“ANN SUMMER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已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复制、摹仿。三、“ANN SUMMERS”系申请人的知名商号,争议商标系构成对申请人商号的恶意侵犯。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获准注册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从而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其他知名的成人用品品牌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系采用了不正当手段进行了注册。综上,请求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官网截图;
2、申请人发展历史;
3、维基百科对申请人及其商标的介绍;
4、英国邦利对申请人品牌介绍;
5、申请人在其他国家获得的商标注册证及中文翻译。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16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3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风衣;鞋(脚上的穿着物);靴;帽子;袜;围巾;内衣;成品衣;婴儿全套衣”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3月6日。
2、引证商标一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内衣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四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或在中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核定使用在第10类(按摩)振动器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二、四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已属无效商标,不再构成争议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系总则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并存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显著认读文字“AND SUMMER”与引证商标一“ANN SUMMERS”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鞋(脚上的穿着物);靴;帽子;围巾”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婴儿全套衣;鞋(脚上的穿着物);靴;帽子;围巾”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内衣、袜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属于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争议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在“婴儿全套衣;鞋(脚上的穿着物);靴;帽子;围巾”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故以下仅针对争议商标在“婴儿全套衣;鞋(脚上的穿着物);靴;帽子;围巾”商品上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评述。本案中申请人未就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的合理期限内,其使用各引证商标商品的销售范围、经济指标、广告范围、广告投入、市场排名等情况充分举证,申请人提交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ANN SUMMERS”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认为,商标与商号权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作用也不同,因此,在认定争议商标是否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争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公司商号文字构成尚有差异,尚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混淆。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也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为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 风衣;内衣;成品衣;服装;袜”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7月26日
信息标签:与夏 AND SUMMER 商标 安妮萨莫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