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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703129号“RED THICK A LIT 1460”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7:55:14关于第43703129号“RED THICK A LIT 1460”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3223号
申请人:GFM商标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漳州市成功人鞋业制品厂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1日对第43703129号“RED THICK A LIT 1460”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 “DR.MARTENS 1460”商标、第51510535号“马丁 1460”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的摹仿,易产生不良影响。被申请人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之间的股权关系证明;
2.申请人及其产品相关介绍;
3.产品照片、销售店面图;
4.进出口报关单、货运单、提单及发票;
5.销售单据、发票、销售情况分析;
6.广告宣传和报道;
7.申请人日常公关服务内容报告、社交媒体投入情况及业绩分析报告;
8.申请人的产品目录、样品、发票、门店照片、网站等的报告汇总;
9.相关案件裁定;
10.被申请人恶意的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已达驰名的程度。被申请人也没有恶意。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9日申请注册,在异议程序中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772期(2021年12月21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申请日期均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3.至我局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了72件商标,其中不乏有摹仿他人知名度较高的商标,如 “毛不易”、“高版本麦昆”、“百年麦昆”、“袋鼠态极”等。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鉴于申请人并未明确引证商标一,故我局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不予评述。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中,据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本案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了72件商标,其中不乏有摹仿他人知名度较高的商标,如 “毛不易”、“高版本麦昆”、“百年麦昆”、“袋鼠态极”等,明显超出了其经营所需,属囤积商标的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在被申请人未能对该商标及其大量注册的意图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我局合理认为,被申请人在诸多商品和服务类别上大量注册商标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抢注他人商标以营利的目的。该类抢注商标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应鼓励和支持。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该款第(八)项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鉴于并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两项所规定的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刘阳
卢榆
2023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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